任何一家企业在可获得的资源上都有自己的局限性。外包能使企业将用于非关键业务的资源与设备用在”刀刃”上,从而更好地服务客户。外包既节省了公司大量的人力、物力,降低运作成本:又可让公司专注于核心业务,确立在行业中的优势。为进一步推动我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3号文件),尔后又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 65号)文件,现将技术先进型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进行解读。
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两项,一是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 5%的税率征收。二是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区域限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并非适用于全国所有地区,该企业所得税优惠暂时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也就是说,只有在上述试点的21个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中成立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才可以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条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六个条件:一是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二是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三是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四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五是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六是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此外还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否具备条件应当通过相关部门的认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所辖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发文认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方能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如经营范围变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 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时限。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自201 0年7月1日起至201 3年1 2月31日止。但对2009年已认定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可以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 3年1 2月31日止。
六、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营业税优惠。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其中一个条件是: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J 64号)的规定,境外单位与其签订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规定范围内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优惠相同之处是非列举的城市不能享受优惠。享受营业税优惠不需要具备条件并且也不需要认定。营业税具体优惠时间为三年半,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 3年1 2月31日止。2010年7月1日至本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