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税收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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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的电视台从境外引进节目,按照播出次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可以按照协定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是否每次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都需要备案?
发布时间:201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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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的电视台从境外引进节目,按照播出次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可以按照协定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是否每次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都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规定,同一非居民的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应提请审批的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的,在首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的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予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同一项所得重复提出审批申请。前款规定的同一项所得是指下列之一项所得:1.持有在同一企业的同一项权益性投资所取得的股息。2.持有同一债务人的同一项债权所取得的利息。3.向同一人许可同一项权利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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