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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
2011-08-23
2025-12-06
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1〕49号  发布时间:2011-08-23   

各保险公司:

为规范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防范潜在风险,促进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是指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保险公司从中国境外分入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的再保险业务。

二、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包括以转分保方式接受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下同),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在最近两个季度连续保持在150%以上;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停止签订新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合同。

三、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标准普尔(Standard&Poor’s)评级应不低于A-。

(二)A.M.BEST评级应不低于A-。

(三)穆迪(Moody’s)评级应不低于A3。

(四)惠誉(Fitch)评级应不低于A-。

保险公司最新财务实力评级低于上述标准的,应停止签订新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合同。

四、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业务跨境人民币结算,应当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能够确认为保费收入的部分。

五、保险公司接受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应制定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从境内外金融市场环境、境外合作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分入业务综合成本等方面,审慎评估分入业务风险,提高对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

(一)根据自身的承保能力,合理确定风险累积水平。

(二)密切关注交易对手风险,对境外合作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建立动态评估方法,实时关注境外合作保险公司承保策略、理赔管理的变动。

(三)对于比例分保业务

1、应合理确定分保比例。原则上,保险公司接受每一原保险保单的分保比例不得达到100%。

2、应要求境外合作保险公司建立实名投保制度,对于财产保险业务,应提供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等;对于人身保险业务,应提供被保险人的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明等。

3、应合理确定每一原保险保单的分保限额。

(四)全面、准确评估与分出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和滞后性造成的风险。

(五)提高资金跨境结算的时效,防范流动性风险。

(六)加强汇兑风险管理,防范汇率波动对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六、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再保险业务信息系统。

(一)应按照《再保险数据交换规范》(详见保监发[2007]132号)的规定,建立标准的再保险业务数据管理系统。

(二)应建立单独的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模块,从分保方式、险种类别、产品设计类型、期限长短、业务年度等维度对业务经营结果进行实时查询和统计分析。

(三)应建立完善的报表管理体系,控制每一生命或危险单位在不同业务来源中的风险累积,分析识别大额、可疑交易。

(四)应建立完善的电子核保体系,切实管理再保险交易中的业务风险。

七、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向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前,应向我会提交本通知第五、第六条规定的有关制度。若上述制度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告。

(二)应在每一份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告该项业务的风险评估材料、再保险合同简要文本、最近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签约时的财务实力评级、再保险业务确认为保费收入的依据和方法。

(三)每季后50天内向我会提交《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将统计表的电子版发送至reinsurance@circ.gov.cn邮箱。

附件:1、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统计表的填写说明

2、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统计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统计表的填写说明

1、险种类别:对于产险公司业务,按全险种、非水险、水险、财产险、车险、工程险、船舶险、船建险、船舶船建险、责任险、货运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信用险、保证险、农险、航天航空险、石油险、核保险和其他进行分类;对于寿险公司业务,按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其他进行分类。

2、产品设计类型:对于产险公司业务,按保障型产品、预定收益产品、非预定收益产品进行分类;对于寿险公司业务,按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其他新型产品进行分类。

3、合同止期:若为开口合同,没有设定合同结束时间,则不用填写。

4、分保方式:按成数方式、溢额方式、超赔方式进行填写。

5、原始保单分出比例:对于成数方式,按原保险单分出的比例填写;对于溢额方式和超赔方式,不用填写。

6、再保险人接受比例:按分入公司对再保险合同的接受份额填写。

7、自留额:对于溢额方式,是指分出公司在合同中的自留部分;对于超赔方式,是指分出公司在合同中的起赔点。成数方式不用填写。

8、合同限额:对于产险公司业务,是指再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对于寿险公司业务,是指再保险合同所能接受的累计保费。未设定合同限额的不用填写。

9、资金运用收益率:该业务投资收益未能实现独立核算的保险公司,按公司总资产本年平均资金运用收益率计算;实现独立核算的保险公司,按该业务本年实际资金运用收益率计算。

10、年化分保手续费率:分入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分出公司支付的历年手续费率的算术平均值。

11、合同承诺收益:分入公司按合同约定当年支付给分出公司,后者用于支付被保险人投资收益的金额,包括分保手续费中用于弥补分出公司红利支出的部分。

12、年化承诺收益率:分入公司对历年的合同承诺收益的算术平均值。

13、预定赔付率:分出公司对该业务赔付率的精算假设。

14、管理费用率:该业务未能实现单独核算的保险公司,按公司平均管理费用率计算;实现单独核算的保险公司,按该业务实际管理费用率计算。

15、综合成本率:该业务按照精算方法测算的包括各项成本在内的年均成本率。

16、分保余额=分入保费-分保手续费(含税)-合同承诺收益-赔款金额-满期给付-退保金额。

17、填写的电子表格应发送至reinsurance@ci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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