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某企业原是居民街道自办的小旅店,由于经营有方,随着市政建设与旅游业的发展现在已颇具规模。为了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扩大经营范围,开展多元化业务,该企业又新建了一个快餐店和一个国内旅行社。由于该企业在最初经营时,为解决街道残疾居民的就业困难,招收了不少聋哑人员,从事后勤工作,属于民政福利企业,因此企业在员工福利与劳保等方面的负担较重。现在,新业务刚开展,还没有步入正轨,各方面负担较重。该企业深切感到应进行税务筹划,尽量平衡企业的税收负担,达到节税的效果。
该企业通过向税务专家进行咨询,敏锐地意识到自己现在员工80人,其中包括聋哑员工22人,已占员工总数的27.5%,因此,只需再招收10名聋哑员工,就使残疾员工占企业员工比例达到35%,符合税法关于营业税减免税项目的规定,可免征营业税,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分析:
本案例就是利用税法中关于减免税优惠政策,进行节税,降低税负的典型案例。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按置“四残” (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暂免征收营业税,上述案例中,一方面该企业通过税务筹划,使自己符合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的标难,另一方面该企业经营的旅店,快餐店和旅行社分别属于服务业营业税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旅游业,完全符合税收减免政策的规定,从而成功地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点评:
税收优惠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国家为了扶持某些特定地区、行业、企业和业务的发展,或者对某些具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在税法中作出某些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纳的全部或者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从严格意义上讲,税收优惠是税法的组成部分,属于法的范畴,不属于政策的范畴。
从比较宽泛的意义来理解,除了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以外,税收优惠还包括优惠税率、起征点、免征额、缓交税款、税额扣除、税项扣除、加速折旧、盈亏互抵、税收饶让等内容。它是对税收统一性和相对固定性所作的一种灵活补充,以便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更充分地发挥税收调节社会经济的作用。纳税人如果能妥善运用税收优惠规定,细致比较使企业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的成本,与获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收益,之间孰大孰小,当收益大于成本时,便可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摈葬服务;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此外,还有部分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对于不同的行业,国家还规定了有关行业的税收政策,如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以及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等。因此,只要善于研究,把握这些优惠政策,并加以利用,就一定能取得好的节税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