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作为国家促进物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无疑是物流业的重大利好。
减税政策出台背景
物流是指经济活动中涉及实体流动的物质资料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它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信息等方面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供应链,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性服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征收该税种的原意是为了保证对土地调控政策的协调一致,保护土地资源,促进集约节约使用土地。由于经营模式所致,大宗商品物流用地面积很大,所承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负较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物流业的发展。本次减税政策的出台,对减轻物流企业税负,增加盈利能力将有积极作用。
减税政策解读
一、本次减税的对象、幅度及时间。
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不分自用和出租均可以享受减税优惠。减税幅度为所属土地等级现行适用税额标准的50%,即减半征收。减税政策执行从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为期3年。
二、享受减税优惠的具体条件要求。
1.本次享受减税的纳税人有限制: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
仓储指通过仓库对商品与物品的储存与保管,是连接生产、供应、销售的中转站。配送服务,以现代送货形式实现资源配置的一项服务行为,几乎包括了所有的物流功能要素,一般的配送集装卸、包装、保管、运输于一身,通过这一系列活动完成将货物送达的目的;特殊的配送则还要以加工活动为支撑。
2.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特定范围:财税〔2012〕13号文件限定享受减税优惠的大宗商品是与工农业生产、流通和居民生活有关的大宗商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肉类、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食品、饮料、药品、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
3.仓储设施总占地面积是与上述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的另一要素。要求用于特定大宗商品仓储的设施,总占地面积必须在6000平方米以上。低于该标准的,即使符合其他条件,也不能享受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优惠。这一要素要求,体现了国家鼓励整合物流设施资源的发展方向。
三、享受减税优惠的用地项目范围。
财税〔2012〕13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减税的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可见,不仅只有库区内的仓储设施用地可以享受减税,物流作业的配套设施用地也可以享受。
四、需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财税〔2012〕13号文件确定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备案类,因此,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此项优惠不需税务机关审批,但是应依法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人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减免税审查备案表、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税优惠。
减征税款的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
财税〔2012〕13号文件规定的减征土地使用税,系备案类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因此无需先征后退,也不能作为“政府补贴”处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每季度缴纳土地使用税时,可以直接减征。
纳税人无论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减征的土地使用税均不作计提的账务处理,只需按所属土地等级现行适用税额标准的50%申报缴纳减征后的应纳税款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中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进行减免税备案获取减免税的,税务机关应取消其减免税备案资格,停止减免税优惠,同时可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并追缴已经享受的减免税款。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