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海关法规
全文失效
2024-06-01
2024-06-01
185g7p33rg06w
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2)4号  发布时间:2012-04-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下载:

附件.xls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