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
契税
r7x8t2iru0cr,avm26ue7e116,ztm65djrqsax,e5khc7vmswbl
是投资还是划转税务处理不一样
发布时间:2012-09-09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A公司是2011年由B公司投资设立的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2年,B公司拟将账面价值4000万元的土地投入A公司用于商品房开发,土地评估价值8000万元。A公司、B公司有两套方案可供选择:一是B公司以增资方式,将土地作为投资注入A公司,确定股本5000万元;二是B公司将土地划转入A公司。两种方式下,纳税处理有何区别?
  在投资方式下,《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四条规定,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A公司会计处理为:借记“无形资产”8000万元,贷记“实收资本”5000万元、“资本公积”3000万元。A公司承受土地,缴纳契税的会计处理为:借记“无形资产”32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320万元。如果A公司取得的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则应记入“开发成本——土地成本”8320万元。
  A公司的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则A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为8000+320=8320(万元)。未来所得税成本扣除及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可按8320万元计算。
  在划转方式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B公司向A公司划转土地,符合
财税[2012]4文件规定,可免征契税,但A公司该宗土地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视同接受捐赠处理。A公司会计处理为:借记“开发成本”8000万元,贷记“营业外收入——无偿调入无形资产”8000万元。计税基础为接受划拨资产的公允价值8000万元,比投资方式下减少320万元。
  对于股东B公司而言,两种方式下会计和税务处理也有不同。在投资方式下,会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8000万元,贷记“无形资产”4000万元、“营业外收入”4000万元。税务处理上,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8000万元,成本4000万元,对外投资计税基础为8000万元。土地增值收益要视同销售,依据评估价值8000万元分别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在划转情况下,会计处理为捐赠支出:借记“营业外支出——无偿调出无形资产”8000万元,贷记“无形资产”4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00万元。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并无划拨资产可以免征税的规定,B公司对外捐赠可能还要缴纳一笔不菲的土地增值税。
  另外,A公司接受投资形成的资本公积3000万元为资本溢价,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划拨资产视同捐赠所得80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