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
城镇土地使用税
受让租赁使用的土地何时缴纳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12-12-20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问:我公司2009年10月12日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2010年6月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0年11月18日进行受让地块的移交。但我公司2009年已开始通过租赁合同使用土地,请问我公司何时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第二条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如果属于租赁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由实际使用单位按规定从租赁使用之日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