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分部报告的编制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
定披露分部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企业应当以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
分部信息。
第二章 报告分部的确定
第四条 企业披露分部信息,应当区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
第五条 业务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提供单项或一组
相关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其他组成部分
的风险和报酬。
企业在确定业务分部时,应当结合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并考虑下
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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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单项产品或劳务的性质,包括产品或劳务的规格、型号、
最终用途等;
(二)生产过程的性质,包括采用劳动密集或资本密集方式组织
生产、使用相同或者相似设备和原材料、采用委托生产或加工方式等;
(三)产品或劳务的客户类型,包括大宗客户、零散客户等;
(四)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方式,包括批发、零售、自产自销、
委托销售、承包等;
(五)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受法律、行政法规的影响,包括经营
范围或交易定价限制等。
第六条 地区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在一个特定的经
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在其
他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
企业在确定地区分部时,应当结合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并考虑下
列因素:
(一)所处经济、政治环境的相似性,包括境外经营所在地区经
济和政治的稳定程度等;
(二)在不同地区经营之间的关系,包括在某地区进行产品生产,
而在其他地区进行销售等;
(三)经营的接近程度大小,包括在某地区生产的产品是否需在
其他地区进一步加工生产等;
(四)与某一特定地区经营相关的特别风险,包括气候异常变化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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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汇管理规定,即境外经营所在地区是否实行外汇管制;
(六)外汇风险。
第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的,可以予以合并:
(一)具有相近的长期财务业绩,包括具有相近的长期平均毛利
率、资金回报率、未来现金流量等;
(二)确定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所考虑的因素类似。
第八条 企业应当以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
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大部分收入是对外交易收入,且满足下列条件
之一的,应当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一)该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10%或者以上。
(二)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
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
10%或者以上。
(三)该分部的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10%或者以
上。
第九条 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考虑该分部的规模,直接将其指定为报告分部;
(二)不将该分部直接指定为报告分部的,可将该分部与一个或
一个以上类似的、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分部合并为一
个报告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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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将该分部指定为报告分部且不与其他分部合并的,应当
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将其作为其他项目单独披露。
第十条 报告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合计额占合并总收入或企业
总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5%的,应当将其他的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即
使它们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直到该比重达到75%。
第十一条 企业的内部管理按照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来
划分的,即使其大部分收入不通过对外交易取得,仍可将垂直一体化
经营的不同层次确定为独立的报告业务分部。
第十二条 对于上期确定为报告分部的,企业本期认为其依然重
要,即使本期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仍应将其确定为本期
的报告分部。
第三章 分部信息的披露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
部信息。
(一)风险和报酬主要受企业的产品和劳务差异影响的,披露分
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业务分部,次要形式是地区分部。
(二)风险和报酬主要受企业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经营活动影响
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地区分部,次要形式是业务分部。
(三)风险和报酬同时较大地受企业产品和劳务的差异以及经营
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差异影响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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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分部,次要形式是地区分部。
第十四条 对于主要报告形式,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部收
入、分部费用、分部利润(亏损)、分部资产总额和分部负债总额等。
(一)分部收入,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
部交易收入。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应当分别
披露。
(二)分部费用,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费用和对其他分
部交易费用。分部的折旧费用、摊销费用以及其他重大的非现金费用,
应当分别披露。
(三)分部利润(亏损),是指分部收入减去分部费用后的余额。
在合并利润表中,分部利润(亏损)应当在调整少数股东损益前确定。
(四)分部资产,是指分部经营活动使用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资
产,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
分部资产的披露金额应当按照扣除相关累计折旧或摊销额以及
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定。
披露分部资产总额时,当期发生的在建工程成本总额、购置的固
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总额,应当单独披露。
(五)分部负债,是指分部经营活动形成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负
债,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十五条 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
应当作为分部收入和分部费用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企业披露的分部信息,应当与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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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报表中的总额信息相衔接。
分部收入应当与企业的对外交易收入(包括企业对外交易取得
的、未包括在任何分部收入中的收入)相衔接;分部利润(亏损)应
当与企业营业利润(亏损)和企业净利润(净亏损)相衔接;分部资
产总额应当与企业资产总额相衔接;分部负债总额应当与企业负债总
额相衔接。
第十七条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业务分部的,应当就次要
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一)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
区分部,以外部客户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二)分部资产占所有地区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区分
部,以资产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第十八条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地区分部的,应当就次要
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一)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业
务分部,应当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二)分部资产占所有业务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上的业务分
部,应当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第十九条 分部间转移交易应当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计量。转
移价格的确定基础及其变更情况,应当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披露分部会计政策,但分部会计政策与合并
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一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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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会计政策变更影响重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披露,并提供相关
比较数据。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应当说明原因。
企业改变分部的分类且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改变
分部分类的年度,分别披露改变前和改变后的报告分部信息。
分部会计政策,是指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时采用的
会计政策,以及与分部报告特别相关的会计政策。与分部报告特别相
关的会计政策包括分部的确定、分部间转移价格的确定方法,以及将
收入和费用分配给分部的基础等。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应当提供前期比较数据。
但是,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