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
本。
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
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第三条 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
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
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
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
产和存货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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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
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
式发生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
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第六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
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
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
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后的金额确定。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
入的款项。
(二)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
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
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
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
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第七条 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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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第八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
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第九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
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
第十条 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
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
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
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
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
入当期损益。
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
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
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 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
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
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
序,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第十二条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
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
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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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
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
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
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
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
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
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
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
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第十四条 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
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
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
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
用的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
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
的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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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披露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借款费用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二)当期用于计算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