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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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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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2006)
财会〔2006〕3号  发布时间:2006-02-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和

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外币交易,是指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外币是企

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外币交易包括:

(一)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

(二)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

(三)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与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的外币借款产生

的汇兑差额,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借款费用》。

(二)外币项目的套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套期

保值》。

(三)现金流量表中的外币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1

——现金流量表》。

第二章 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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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

币。

企业通常应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

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规定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

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五条 企业选定记账本位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的销售价格,通常以该货币进

行商品和劳务的计价和结算;

(二)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

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的计价和结算;

(三)融资活动获得的货币以及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所使

用的货币。

第六条 企业选定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境外经营对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拥有很强的自主性;

(二)境外经营活动中与企业的交易是否在境外经营活动中占有

较大比重;

(三)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

量、是否可以随时汇回;

(四)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足以偿还其现有债务和

可预期的债务。

第七条 境外经营,是指企业在境外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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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支机构。

在境内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采用不同于

企业记账本位币的,也视同境外经营。

第八条 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企业经

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

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

账本位币。

第三章 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第九条 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

本位币金额。

第十条 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

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

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第十一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

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

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

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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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

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

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

第四章 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第十二条 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遵循下

列规定:

(一)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

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

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二)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

折算;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

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按照上述(一)、(二)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

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

比较财务报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对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

报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折算:

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利润表项目运

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再按照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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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折算。

在境外经营不再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时,应当停止重述,按

照停止之日的价格水平重述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

第十四条 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

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

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

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

益。

第十五条 企业选定的记账本位币不是人民币的,应当按照本准

则第十二条规定将其财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

第五章 披露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外币折算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企业及其境外经营选定的记账本位币及选定的原因,记账

本位币发生变更的,说明变更理由。

(二)采用近似汇率的,近似汇率的确定方法。

(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汇兑差额。

(四)处置境外经营对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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