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你部《会计问题征询函——煤炭企业维简费的会计处理》收悉,经研究并征求财政部会计司意见,回复如下:
第一,上市公司应在编制2008年年报时,执行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第二,维简费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视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所规定的原则进行追溯调整;
第三,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后,按规定标准计提维简费时,不再计入成本或费用。
此复。
会计部
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
主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抄送:上市部、深圳证券交易所
你部《会计问题征询函——煤炭企业维简费的会计处理》收悉,经研究并征求财政部会计司意见,回复如下:
第一,上市公司应在编制2008年年报时,执行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第二,维简费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视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所规定的原则进行追溯调整;
第三,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后,按规定标准计提维简费时,不再计入成本或费用。
此复。
会计部
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
主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抄送:上市部、深圳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