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梁影
某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从事劳务输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该中心每月按取得劳务收入153200元,扣除支付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147000元后,按6200元申报缴纳营业税及相关附加。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为此,该单位财务办税人员来电咨询,这里营业额应如何理解,是否等同于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其单位能否享受上述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首先,营业税征收中的营业额不等同于财务核算中营业收入范畴,财税〔2013〕52号文件中免税政策中的“营业额”口径以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为依据,并据此适用上述免税政策。
纳税人的营业额的确定,在营业税中存在全额与差额两种认定形式。全额认定,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差额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财税〔2003〕16号文件关于劳务公司差额征税规定)。
而就该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而言,其提供劳务所取得的从事劳务输出所取得的153200元属于财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而营业税中的营业额的适用范围不一定完全等同于营业收入。因为,营业税中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而价外费用的核算,企业可能通过营业外收入、财务费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
也就是说,在全额征税的情形下,营业额可能存在大于财务核算中的营业收入范围,而差额征税情形下,又可能存在小于财务核算中的营业收入范围,如本例中该中心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53200元,而计税营业额则为6200元(153200-147000)。
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十二项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而该中心适用差额征税后的营业额为6200元,符合财税〔2013〕52号规定免税政策适用条件,即差额征税和全额征税单位一样符合条件均可按规定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因此,小微企业在享受免税政策期间仍应办理纳税申报,免得遭到不必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