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苏地税发[2009]72号)相关规定,现将无锡市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办法明确如下:
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参考指标。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无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资料,结合市场实际和专家经验,制定了《无锡市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参考指标》(见附件),并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二、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办法。
(一)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纳税人申报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市局制定的《无锡市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参考指标》进行核定扣除。
(二)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纳税人申报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金额不高于参考指标,且核算准确、扣除凭证合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对建筑安装工程费按实扣除。
(三)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纳税人申报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金额高于参考指标,但不超过参考指标调整区间范围,且核算准确、扣除凭证合法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实施审核,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定点中介机构实施清算鉴证,根据清算鉴证报告确认的金额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予以扣除。
(四)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纳税人申报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金额高于参考指标且超过参考指标调整区间范围的,纳税人应提供经市地税局和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等级甲级且信用等级aaa级)出具的审核报告,对其超过参考指标的特殊建安费用或单项费用进行真实性和合理性认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确属建筑标准高于常规且造价咨询机构予以认定的,可按实扣除;对无法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报告或咨询机构认定依据不充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市局制定的《无锡市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参考指标》进行核定扣除。
(五)上述核定扣除计算公式为:核定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参考指标×清算建筑面积;公式中参考指标使用建造合同规定的开始建造年份的指标值。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锡地税发〔2007〕148号)、《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锡地税函〔2009〕46号)第三点、第四点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无锡市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参考指标》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无锡市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参考指标》(居住建筑类)单位:元/平米
序号项目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
1多层砖混600 630 660 700 779 862 950 928 970
2多层框架(7层及以下)(不带地下室的减去100元)750 787 825 925 992 1070 1190 1146 1200
3小高层(11层及以下)800 840 912 1012 1175 1257 1400 1345 1410
4高层(11层以上)1000 1050 1140 1240 1324 1430 1639 1541 1650
5联排别墅750 787 825 925 992 1070 1190 1146 1200
6独立别墅880 937 975 1075 1142 1220 1340 1296 1350
说明:1、调整区间范围为在指标值基础上增加5%。
2、指标值包括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范围为:土建、门窗、水电安装、桩基、土方、简单装饰等。
3、指标对应年份为建造年份。
《无锡市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参考指标》(办公商用类) 单位:元/平米
序号项目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
1多层砖混6507307608008649381004966912
2多层框架(7层及以下)(不带地下室的减去100元)780887925102510601132124211721130
3小高层(11层及以下)8509401012111212341304143213511296
4高层(11层以上)10661200124013401403147916471536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