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注:根据《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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