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更加重视闲置资金的利用,通过投资股票等方式,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但企业往往忽略了股票转让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2014年第一季度,稽查局在检查中就已发现3户企业股票转让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共计查处税款317万元。由此可见纳税人股票转让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问题较为普遍。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自2013年12月1日起,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因此纳税人买卖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收益时,应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正确计算营业额。按“金融保险(放心保)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