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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才能享受残疾员工相关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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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某福利企业致电湖北省国税局12366,称该企业一直为残疾员工按月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今年,公司从成本控制的角度考虑,在为残疾员工缴纳保险时,想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取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果这样操作,能否继续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相关税收优惠?

  湖北省国税局12366座席员回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之一就是企业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虽然只有一词之差,但参保对象和缴费对象却有很大区别。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解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包括残疾人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但需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全额缴纳保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由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非从业居民个人自愿缴费并参加,相关费用也无需用人单位承担。根据上述解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着明显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因此,该福利企业在为残疾员工缴纳保险费时,如果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取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不能再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此提醒福利企业纳税人,一定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种类和标准为残疾员工缴纳保险,避免因缴纳的保险不符合规定而失去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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