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江苏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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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按会计规定不计提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按直线法计算其折旧或摊销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发布时间:201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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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按会计规定不计提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按直线法计算其折旧或摊销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答:不可以纳税调减。

无锡地方税务局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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