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取得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一:企业购买土地后,政府又返还购买土地款(以投资公司等名义给予的奖励,实质上是土地返还款)。按税法规定企业应在收到补贴收入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企业认为既然是土地返还,应直接冲减土地成本。如何处理?
问题二:分局有单位称其取得财政拨款,但该拨款是中央财政密文下发,因此无法提供拨款文件等,仅能提供该笔资金由市财政转至该单位账户凭证,对于此类情况,是否认可?
问题三、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竞拍过程中,政府往往先承诺一定的地价,但土地受让合同上签订土地价格为竞拍成交价,由此产生的差价由政府在事后通过补贴的形式返还给企业,对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的地价返还款是作为补贴收入还是冲减土地成本?
答: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相关规定来处理,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没有明确专项用途或不能提供(或税务机关不能核实)相关证明材料的,应直接并入当年的企业收入总额。
类似问题,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无锡地方税务局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政策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