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从事担保业务的企业,为被担保企业支付无法偿还的银行贷款等后报送担保损失,“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但被担保企业尚发现有房屋等资产,法院对此类资产进行拍卖和变卖均无人购买,且法院确定变卖价格和评估价格相差较大,同时被担保人亦可能存在未被发现其他资产,对于此类损失,应如何处理?
答: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法院判决、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证据材料。
无锡地方税务局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政策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