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时间三年,自2011.1.1-2013.12.31,年利率10%,借款期满一次性还本付息1300万元。利息发票按年开具还是三年期满一次性开具?
甲公司2011年、2012年度财务费用列支的利息各100万元,既未支付,也无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1)利息收取方与支付方均应按照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确认收入与成本,借款利息准予扣除,要求实际发生或实际支付,根据合同约定时间且取得合法凭证时税前扣除,税收政策与财务处理不一致的作相应纳税调整。
(2)企业在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无锡地方税务局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政策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