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一家制药公司来电咨询,该公司将刚研发成功的一种新药品在中国境内的独家销售权授予一家美国公司。美国公司分五年支付给北京制药公司相关的使用费。北京制药公司收到这笔新药品销售权使用费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独家销售权是一种无形资产,独家销售权使用费收入,属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完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2006年第148号)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指的是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销售权的许可或转让而支付的费用。因此,北京制药公司收到的新药品在中国境内独家销售权使用费收入应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独家销售权使用费不属于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收范围。无形资产,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相关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但是,独家销售权虽然属于无形资产,但其不属于无形资产税目的征收范围。所以,转让独家销售权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独家销售权使用费也不属于“营改增”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在“营改增”地区,只是将原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两项内容,改为增值税应税服务——现代服务业中“研发和技术服务”征收增值税。将原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商标权、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三项内容,改为增值税应税服务——现代服务业中“文化创意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征收增值税。并未将转让销售权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在“营改增”地区,独家销售权使用费收入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