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江苏地税
企业是否可以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者财政的资金往来结算收据,是否可以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支付给政府相关部门的预付金额进行摊销(此时无法取得土地使用证)
发布时间:2014-05-15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问题一、企业在购买土地过程中,由于土地指标的关系,由镇、开发区代为办理,企业交钱之后开始使用土地。请问:企业是否可以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者财政的资金往来结算收据,是否可以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支付给政府相关部门的预付金额进行摊销(此时无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如果企业支付的土地款,一部分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正式票据,另一部分还是由镇、开发区一级的政府的财政票据或者往来结算票据,是否允许其摊销。

问题二、分局发现部分单位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利息费用较大,内容为与无锡某工业园有限公司签订预购土地协议预付款(借款)利息支出。发生的该项支出的企业有多家,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支付的成本费用应提供合法票据才能税前扣除,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应上缴给土地管理部门并取得财政性收据。构成无形资产的,应按规定分期摊销,不得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

无锡地方税务局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政策解答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