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企业在购买土地过程中,由于土地指标的关系,由镇、开发区代为办理,企业交钱之后开始使用土地。请问:企业是否可以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者财政的资金往来结算收据,是否可以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支付给政府相关部门的预付金额进行摊销(此时无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如果企业支付的土地款,一部分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正式票据,另一部分还是由镇、开发区一级的政府的财政票据或者往来结算票据,是否允许其摊销。
问题二、分局发现部分单位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利息费用较大,内容为与无锡某工业园有限公司签订预购土地协议预付款(借款)利息支出。发生的该项支出的企业有多家,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支付的成本费用应提供合法票据才能税前扣除,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应上缴给土地管理部门并取得财政性收据。构成无形资产的,应按规定分期摊销,不得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
无锡地方税务局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政策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