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种原因形成的个人代公司(对外投资持股)或公司代个人持股,在变更为实际投资人时,以原投资价返还的,如该次返还交易是“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是否能比照总局(2011)39号公告相关规定精神,不作视同转让股权处理,对本次变更不再核定股权交易价格征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1)39号公告仅针对特定的情形: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对其他情形不得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无锡地方税务局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政策解答
由于各种原因形成的个人代公司(对外投资持股)或公司代个人持股,在变更为实际投资人时,以原投资价返还的,如该次返还交易是“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是否能比照总局(2011)39号公告相关规定精神,不作视同转让股权处理,对本次变更不再核定股权交易价格征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1)39号公告仅针对特定的情形: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对其他情形不得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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