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江苏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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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单位纳税人2012年9月30日前已办理资产购置的账面处理,但实际上资产未交付,产权并未办理过户,对于此种情况如何认定搬迁重置完成?
发布时间:201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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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012年政策解答)按照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可以扣除的完成规划搬迁的重置资产,其前提条件是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规定的期限前已完成规划搬迁,并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其重置资产必须按照财务处理的相关规定在上述期限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对未取得发票的,税务机关应重新审核其是否符合竣工决算的条件、是否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前完成规划搬迁。

无锡地方税务局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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