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江苏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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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份发票已到达,是否可以按照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认可其在上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只需由企业向税务机关就此事项做出说明即可
发布时间:201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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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汇缴期间发票未到达,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汇缴复审中发现企业未进行调增,但7月份发票已到达,是否可以按照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认可其在上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只需由企业向税务机关就此事项做出说明即可?

答:企业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核其业务的真实性。

无锡地方税务局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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