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在一次检查中发现,2012年某高档餐饮企业营业收入中有1000万元为消费者用银行卡结账。因为用银行卡结账,餐饮企业将支付给银行的2%的手续费。餐饮企业以实际收入980万元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就付给银行的20万元手续费补缴营业税。餐饮企业老板觉得太亏了,认为企业实际只收到了980万元,那20万元被银行拿走了,不应按照全额缴营业税。
税务机关解释,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企业应按照全部价款作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因此该餐饮企业应补缴营业税(1000-980)×5%=1(万元)。
该餐饮企业在补缴了营业税后,税务机关发现,其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收入也是按照差额申报的,便对该企业进行了纳税辅导。按照企业的做法,该事项应纳税所得额为980-980×5%=931(万元)(假设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企业所得税931×25%=232.75(万元)。而按照正确的做法,该事项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1000×5%-1000×2%=930(万元)(假设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30×25%=232.5(万元)。因此该餐饮企业多缴企业所得税232.75-232.5=0.25(万元)。
假设该餐饮企业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按照企业的做法,10×60%=6(万元)大于980×0.5%=4.9(万元),只能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4.9万元,调增5.1万元。而按照正确的做法,10×60%=6(万元)大于1000×0.5%=5(万元),可以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5万元,调增5万元。此外,全额确认刷卡消费收入还关系到以营业收入为扣除基数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金额。
综上所述,刷卡消费应按照全额确认收入,银行收取的刷卡手续费计入财务费用,企业应该在此基础上正确计算各个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