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0号公告第17条,搬迁的起始时点为“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这个日期是搬迁协议签订之日,还是搬迁协议约定的搬迁日期?如果企业不再计划重置,实际收到的拆迁补偿款跨了3个纳税年度,是逐笔按年确认搬迁所得?还是收到全部拆迁款后一次性确认拆迁所得?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0号公告明确的搬迁开始日,是指企业签订搬迁协议或开始搬迁的年度。
搬迁后如企业不再重置的,应按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
无锡地方税务局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政策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