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一家餐饮企业打电话咨询:公司为了扩大影响力,提升业绩,允许其他地区餐饮企业加盟,每年固定收取一定的加盟费。他问收取的加盟费应该如何纳税?
连锁加盟是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形式。品牌持有人将企业品牌的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版权)、组织管理资产、市场资产和人力资产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使用商使用。加盟商按照合同规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从事商业活动,并向品牌持有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品牌持有企业对加盟自己品牌的企业按年收取一定的加盟费,并按统一经营的模式进行管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单位名称(指有偿转让单位名称的行为)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转让单位利用自身的信誉为他人服务,属于转让特许权的行为,应按照“转让无形资产”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同时,取得加盟费收入的企业还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收取的加盟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时间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