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应税消费品委托其他企业加工业务。现我公司以高于受托方的价格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出售,请问,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规定,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