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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异地施工 已缴营业税如何退还
发布时间:201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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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小微企业主要从事建筑施工作业,2月到外地从事工程作业,开具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该企业当月到当地地税机关开具了16000元的发票并缴纳了营业税及附加。由于这笔收入不超过2万元,在3月的纳税申报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是否应该退税呢?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还指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按照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该小微企业应暂免征收营业税。但为什么代开发票时又缴税呢?这是以票控税的原因导致的。当纳税人因超出税务机关核定的发票领购范围,需要开具发票时,或者外出经营应依法开具经营地发票时,应向机构所在地或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缴纳税款。在企业开具发票时,并不能证明当月收入是否在小微企业营业额限额内,因此在代开发票时,就无法享受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企业必须等到当月底自行计算出当月营业额后,才能判断是否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但该小微企业的税款是在外地缴纳的,发票也是在异地开具的,是否可以办理退税?如何办理?

    根据案例中的条件,该小微企业符合暂免征税条件。那么,如何退税呢?目前,相关法规中并没有小微企业涉及营业税退税的条款。不过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中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退税问题进行了明确。该公告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该公告的解读是“月初或月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尚不能确定其月销售额是否达到2万元(季销售额6万元)。按照现行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应先缴纳增值税税款。从既保护纳税人利益,又保证税款安全的角度,本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但是,上述条款并未涉及营业税。那么,营业税退税如何操作?笔者结合税收征管实践,提出如下建议:一是营业税纳税人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二是异地代开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由于退税涉及不同地区税收收入归属问题,纳税人应持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证明向代开发票时的征税机关申请退税。当然,如果税务机关从高效、便民的角度出发,在实现征管数据共享的基础上,能够由主管税务机关一并退税,这样处理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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