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自治区林业厅直属的国有林场,现我单位将单位自己的林地平整,用于建设贮木场(用于堆放、中转木材)。请问我单位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有无相关的优惠税收政策?文件号?谢谢!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因此,如您企业建设符合上述规定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