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税务总局修订了《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管理办法》的背景
今年7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扩大了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试点。具体是:(1)将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启运口岸扩大到南京市龙潭港等8个口岸;(2)将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运输工具扩大到全部符合规定条件的运输工具。
为贯彻落实财税〔2014〕53号文件内容,做好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工作,税务总局对2012年制定的《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对《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运输企业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会同当地财政、海关等部门,认定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名单并上报税务总局的内容。税务总局将汇总各地上报的名单,定期发布。
适用启运港退(免)税的申报、审核办法均与税务总局2012年制定的《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一致,未作修订。
三、执行日期
《管理办法》自2014年9月1日开始执行。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