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信息化建设需要,规范会计档案,财政部拟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于日前起草了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修改意见。
据了解,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于1984年联合发布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于1998年对该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为探索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的有效模式,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从2010年年底开始,就会同国家档案局赴多家单位开展调研和座谈,并自2012年开始陆续选择中国电信广东省分公司、中国联通集团、中国人保财险等开展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试点工作。试点企业进一步节约了会计档案管理成本,提高了会计档案管理效率。
征求意见稿对会计档案进行了定义,规定“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各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同时,对会计档案的范围进行了适当调整,规定会计档案应该包括(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2)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3)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4)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销毁鉴定意见书,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电子会计资料正逐步取代纸质会计资料,为此,征求意见稿删除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同时保存纸质和电子会计档案的规定,明确单位内部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1)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相应的信息系统生成和传输。(2)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数据;能够输出符合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并履行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电子签证程序。(3)使用的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数据,符合电子数据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应纸质会计档案的索引关系。(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数据被篡改。(5)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6)不属于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