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签署税收协定关于抵免规定一览表
消除双重征税规定 |
与下列国家(地区)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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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从下列国家取得所得已征税款在中国按限额抵免 |
包括间接抵免(条件:股份10%) |
日本、美国、英国、法国、比利时、德国、马来西亚、挪威、丹麦、新加坡、芬兰、加拿大、瑞典、泰国、意大利、荷兰、捷克、斯洛伐克、波兰、澳大利亚、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科威特、瑞士、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巴西、蒙古、匈牙利、马耳他、卢森堡、韩国、俄罗斯、印度、毛里求斯、白俄罗斯、斯洛文尼亚、以色列、越南、土耳其、乌克兰、牙买加、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苏丹、葡萄牙、爱尔兰、克罗地亚、阿联酋、巴新、孟加拉、印尼、突尼斯、墨西哥、特多、香港(60) |
一般抵免(不包括间接抵免 |
新西兰、亚美尼亚、乌兹别克斯坦、南斯拉夫、老挝、埃及、南非、菲律宾、摩尔多瓦、马其顿、塞舌尔、巴巴多斯、古巴、哈萨克斯坦、阿曼、伊朗、巴林、吉尔吉斯斯坦、委内瑞拉、斯里兰卡、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摩洛哥、文莱(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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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对方居民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已征税款在对方国家: 1、按限额抵免 |
包括间接抵免(条件:股份10%) |
日本(25%)、美国、英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捷克、澳大利亚(不限额)、巴基斯坦、蒙古、毛里求斯、以色列、牙买加、拉脱维亚、爱沙尼亚、苏丹、爱尔兰(不限额)、巴巴多斯、突尼斯、墨西哥、韩国、香港(20) |
一般抵免(不包括间接抵免) |
法国、德国、比利时、挪威、丹麦、新加坡、芬兰、加拿大、瑞典、新西兰、泰国、意大利、波兰、保加利亚、科威特、瑞士、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巴西、匈牙利、马耳他、卢森堡、俄罗斯、印度、白俄罗斯、斯洛文尼亚、越南、土耳其、乌克兰、亚美尼亚、冰岛、立陶宛、乌兹别克、南斯拉夫、老挝、埃及、葡萄牙、南非、菲律宾、摩尔多瓦、克罗地亚、阿联酋、巴新、孟加拉、马其顿、塞舌尔、古巴、哈萨克、印尼、阿曼、伊朗、巴林、吉尔吉斯、委内瑞拉、斯里兰卡、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澳门(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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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免税 |
仅就部分所得征收的税收 |
法国、比利时、德国、挪威、加拿大、芬兰、瑞典、荷兰、捷克、波兰、保加利亚、瑞士、西班牙、奥地利、匈牙利、卢森堡、澳门(17) |
饶让规定(互相给予饶让抵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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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饶让抵免: 马来西亚、泰国、巴基斯坦、保加利亚、塞浦路斯、马尔他、韩国、印度、越南、牙买加、毛里求斯、南斯拉夫、巴新、马其顿、塞舌尔、爱尔兰、葡萄牙、古巴、阿曼、突尼斯、古巴、斯里兰卡、墨西哥、特多、摩洛哥、文莱(25) 投资所得定率抵免: 意大利(股息:10%;利息:10%;特许权:15%) 捷克(股息:10%;利息:10%;特许权:20%) 巴基斯坦(股息:15%;利息:10%;特许权:15%;技术服务费:15%) 塞浦路斯(股息:10%;利息:10%;特许权:10%) 马耳他(股息:10%;利息:10%;特许权:20%) 韩国(股息:10%;利息:10%;特许权:10%) 越南(股息:10%;利息10%;特许权:10%) 牙买加(股息:5%;利息:7.5%;特许权:10%) 葡萄牙(股息:10%;利息:10%;特许权:10%;期限至2010年)(9) 科威特(股息10%-20%、利息20% 特许权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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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国家给予单方面饶让(即对方国家居民从中国取得的所得对方国家单方面给予税收饶让抵免) |
一般仅限于对投资所得税收的饶让(专指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的定率饶让) |
日本(股息:(饶让已到期);利息:10%;特许权:20%;) 法国(股息:根据投资比例分别按10%和20%饶让;利息:20%;特许权:20%) 比利时(股息:15%;利息:10%;特许权:15%;期限至2010年) 德国(股息:10%,符合规定免税除外;利息:15%;特许权:15%) 丹麦(股息:10%;利息:10%;特许权:20%) 新加坡(股息:根据投资比例分别按10%和20%饶让;利息:20%;特许权:20%) 加拿大(股息:根据投资比例分别10%、15%;利息:10%;特许权:20%;合营企业股息不征税) 新西兰(股息:15%;利息:10%;特许权:10%) 荷兰(利息:10%;特许权:15%) 波兰(股息:10%;利息:10%;特许权:10%) 瑞士(利息:10%;特许权:10%) 西班牙(股息:15%;利息:10%;特许权:15%) 奥地利(股息:10%;利息:10%;特许权:20%) 匈牙利(股息:20%) 卢森堡(股息:10%;利息:10%;特许权:10%;期限至2011年) 冰岛(股息:根据投资比例分别按5%、10%饶让;利息:10%;特许权:10%;期限至2008年) 阿联酋(股息20%;利息20%;特许权: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