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取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用于开办学校,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因此,企业取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用于开办学校,且该土地权属属于学校,符合上述规定用地范围的,免征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