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转让土地时间不得混淆
发布时间:201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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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一点

    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土地使用权的变更、使用、交易等各个环节都可能蕴含着经济利益和风险,其中也包含税收风险。在实际经营中稍有不慎,没准确把握好土地转让时间,很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案例说一说

    红星公司是一家以酒店管理为主,同时兼营物业出租的国有企业。十年前取得了位于市郊近万平方米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条款规定时间支付了土地出让金,随后也办领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但出于各种原因,出让合同上并没注明土地的交付时间,该地块长期被当地村民占用,直到最近才被公司收回。在被村民占用期间,红星公司认为,虽然取得了土地,但一直没有使用,自然不存在缴税的问题,因而从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在税务检查中,经过税务人员的耐心解释,红星公司才意识到自己对税收政策的误读,对于没有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仍需在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红星公司接受了税务机关要求其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决定。

    税事评一评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使用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厌。盲辖市人民砬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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