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本文第二条及附件1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
根据《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第二条及附件1自2021年6月1日起暂停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税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规定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停止领用和开具,在此之前纳税人应将未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回主管税务机关。
2015年4月30日(含)前已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办理完毕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相关事宜。
二、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5月及以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纳税申报时,启用新的《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表式及填表说明见附件1)。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620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1.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
2.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