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退(免)税
申报工作的通知
(讨论稿)
各出口企业:
为严格、准确贯彻执行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出口退(免)税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一般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或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收齐有关凭证,填写有关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申报资料共4项,包括:1. 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2. 通过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生成、打印的有关申报表;3.退税申报原始凭证; 4. 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回执。其中2、3、4项申报资料以下称“纸质申报资料”。
完整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应包括数据电文申报和上门报送出口退(免)税纸质申报资料。
二、出口企业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规定进行预申报,并根据接收的预审反馈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
(1)预审通过的,可以进行正式申报,并在正式申报后,打印“申报受理回执”。
(2)预审未通过的,区分情况进行不同处理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①对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应及时进行更正;
②对于未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出口货物报关单确认操作或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操作的,应及时进行“确认操作“或“认证操作”;
③对于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后预审反馈结果为无外部电子信息或与电子信息不符的,出口企业原则上不得直接正式申报,确实为正确申报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原因后予以申报【特指特殊退(免)税业务类型企业,如:运入保税区并存放于区内仓储企业后离境的货物】。经核实排除录入差错或未提交电子口岸信息或未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错误后,出口货物后连续3个月以上因电子信息缺失或不符而无法正常申报的,出口企业可通过退(免)税申报软件填写并报送《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
④出口企业如已报送《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但到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仍因电子信息缺失或不符而无法正常申报的,可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的最后一个退(免)税申报期通过退(免)税申报软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出口企业已按规定作“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
三、所有出口企业均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出口退(免)税电子数据的预申报和正式申报,并接收预申报反馈,接收、打印正式申报的“申报受理回执”。
四、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电子信息齐全并经预审通过后,即可进行正式申报,申报时不需要提供原始凭证,对应的出口退(免)税纸质申报资料按规定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为确保每月审核及退税的及时性,一类出口企业每月申报时间统一定为当月10日或申报截止日的前一日,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天进行申报。
五、管理类别为二类、三类及四类的出口企业,在完成当月出口退(免)税电子数据的正式申报后,应在申报期内及时上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按规定提供的纸质申报资料(须按要求装订成册,其中四类出口企业必须提供收汇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申报受理岗位人员对所受理的申请资料完成审查后,在“申报受理回执”上加盖“已申报退税”戳记,返还企业。
未报送申报纸质资料的,不予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六、出口退(免)税申报纸质资料装订要求:
1、出口企业应按月、按批次装订和报送出口退(免)税申报纸质资料。
2、为保证纸质资料装订的整齐性,生产企业每册应不超过50份报关单,外贸企业每册应不超过30份报关单。超过的另起一册。
3、出口退(免)税申报纸质资料应按以下顺序进行装订:
(1) “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装订封面(适用于免抵退税办法企业)”或“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装订封面(适用于免退税办法企业)”(企业根据适用的增值税退(免)税方法选择下载、打印,纸张规格A4,样张分别见附件1、2)。
装订封面上要注明:分类“管理类别”、“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海关代码”、“申报所属期、批次”、以及“册数”,字迹工整。
(2)预申报反馈表(装订在第一册,确因网络、申报平台故障等原因不能进行网上预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至申报柜台进行现场预申报);
(3)出口退(免)税申报表(装订在第一册);
(4)退税申报原始凭证。
4、按每笔出口业务归集相应的退税申报原始凭证,按与退税申报表中的申报关联号、申报序号一致的顺序装订,并在每套凭证首页的右上角标注申报关联号或申报序号。
(1)生产企业每笔出口业务的退税申报原始凭证按下列顺序归集整理: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
②出口收汇凭证原件或盖公章的复印件(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提供);
③出口发票原件;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外贸企业按每笔出口业务(关联号)归集相应的退税原始凭证(包括进货凭证和出口凭证),每笔出口业务的退税申报原始凭证按下列顺序归集整理:
①退税申报进货凭证原件: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②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
③出口收汇凭证原件或盖公章的复印件(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提供);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或销售特殊退(免)税业务类型的货物劳务及提供应税服务,主要包括:用于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出口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设备,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销售给外轮(或远洋国轮)的货物、生产并销售各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或零税率应税劳务,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入区外水电气,运入保税区并存放于区内仓储企业后离境的货物以及零税率应税服务,应分别提供或补充提供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第六、第七条和2014年第11号公告第十三、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纸质申报资料。
六、为便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审核疑点的举证和出口税收函调前自查表的填报,请二类(含二类)以下的出口企业在报送出口退(免)税申报纸质资料前自行留存出口报关单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七、列入每月二次申报二次退税名单内的重点外贸企业,根据企业所属管理类别,分别执行上述申报要求。
七、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