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企业2014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未申报预警提醒的通知
各辖市(区)局、高新区局、市区各分局、市局纳服处:
根据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文件规定,企业2014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申报免抵退税(免退税)的最后时限为2015年4月20日。
根据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第一条(十八)款,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2014年出口货物劳务,由于特定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退(免)税的,应在2015年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以下简称“延期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资料。
另根据总局2013年第6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如果企业2014年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在2015年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以下简称“无信息申请”)、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
企业如未在2014年4月20日前作相关业务的免抵退税(免退税)申报且未按规定作上述“延期申请”或者“无信息申请”的,应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现将我市出口企业2014年度出口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已剔除适用增值税免税和征税政策的不予免抵退税申报数据)至今仍未作申报的提醒明细数据下发(见附件),请各主管税务分局自行通知企业,并要求企业认真核对,对于确实仍未申报的应及时申报。
外网发布(附件)所含提醒数据仅供参考,不作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依据。
附件:2014年出口退免税未申报提醒数据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