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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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退税改抵扣,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调整
发布时间:201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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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取消了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凭《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税的审批方式,统一实行抵扣制度,从而解决重复征税问题。新办法新在哪里?如何正确填报消费税申报表?本文通过案例加以解析。

    明确葡萄酒消费税统一实行抵扣制度

    原规定:修订前的《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66号)规定,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生产企业将自产或外购葡萄酒直接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办法,按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实行凭《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抵减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的管理办法,准予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减《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如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抵减的,余额留待下期抵减。

    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将上述两种情形作出统一规定,即以购进、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消费税纳税人,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如本期消费税应纳税额不足抵扣的,余额留待下期抵扣。

    新规定将两类情形的管理合二为一,实行统一的抵扣制度,废除了繁杂的审批手续,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了办税效率。

    明确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的凭证种类

    原规定:国税发〔2006〕66号文件规定,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销货方凭《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的管理办法;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实行抵减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的管理办法,抵减凭证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纳税人以进口、外购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扣除凭证分别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明确要求建立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

    原规定:国税发〔2006〕66号文件规定,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消费税抵扣税款的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备查资料。

    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纳税人要按照现行消费税管理规定,单独建立《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明确过渡期政策和注意事项

    1.自2015年5月1日起,国税发〔2006〕66号文件规定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停止领用和开具,在此之前未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纳税人应退回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2015年4月30日(含)前已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办理完毕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相关事宜。

    3.自2015年5月1日起,启用新的《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1《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

    4.为避免混淆,便于计算抵扣,葡萄酒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将应税葡萄酒销售行为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新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计算申报示例

    某葡萄酒有限公司2015年5月8日从其他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葡萄酒300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5月9日生产葡萄酒领用上述购进的葡萄酒200万元;本月期初库存进口葡萄酒180万元,期初留抵税额20万元,5月10日生产领用进口葡萄酒100万元,5月15日直接销售进口葡萄酒10万元。本月共生产销售各类应征消费税的葡萄酒取得收入2000万元。葡萄酒适用“酒”税目下的“其他酒”子目,适用税率10%。

    2015年6月申报期(2015年6月15日)截止以前,纳税人需填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一)填报消费税申报表的附件1《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和附件2《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金额单位:元)。

    附件1《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中,“二、当期准予抵扣的葡萄酒已纳税款”栏,填报“500000.00”;“三、本期准予抵减(扣)税款”合计栏,填报“500000.00”。

    附件2《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的填写此处略去,需要注意的是,“期末库存”第8栏=期初库存金额+本月购进合计金额-本月生产领用合计金额-本月其他领用合计金额=1800000+3000000-3000000-100000=1700000(元);“本月准予抵扣税额”第9栏=期初留抵税额+本月生产领用合计可抵扣税额=200000+300000=500000(元)。

    (二)计算本月应补(退)的消费税。

    本月应纳消费税额:20000000×10%=2000000(元);

    本期准予抵减税额:500000元;

    本期应补(退)税额:2000000-500000=1500000(元)。

    (三)填报本月《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金额单位:元)。

    该表“其他酒”行次的“销售额”栏,填写“20000000.00”,“应纳税额”栏填写“2000000.00”;

    “合计”行次的“应纳税额”栏,填写“2000000.00”;

    “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栏,填写“500000.00”;

    “本期应补(退)税额”栏,填写“15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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