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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和征缴保障金公告
发布时间:20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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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开展2014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和征缴保障金工作公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江阴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包括驻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二、年审时间及地点

  部、省属企业,市属企业,行业条线部门等其他企业,至市残疾人就业管理所年审大厅年审;镇辖区管理企业至所在镇(街道)残联年审,具体年审时间和地点见附表。

  三、年审携带资料

  (一)《江阴市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市残联下载网址:http://cl.jiangyin.gov.cn);(市地税下载网址:http://www.jyds.gov.cn);

  (二)2014年12月份单位从业人员工资单原件及复印件(以银行卡形式发放的单位,工资单有银行盖章证明);

  (三)2014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

  (四)已安置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原件及复印件;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四)、(五)两项不需提供。

  四、保障金计算公式

  2014年度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人人数)×12000元(2008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28381元的42.3%)

  五、注意事项

  1、依据省《关于公布对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苏财综〔2015〕2号)文件精神,我市将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属于2015年1月1日后新注册登记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2015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自2015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此类单位须在年审规定时间内携材料至年审点年审认可后,方可享受减免政策。未年审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仍按上年度从业人数计征保障金。

  2、年审期内未参加年审的单位,一律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保障金。

  3、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在收到《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20日内足额缴纳保障金,逾期未缴单位,限期补交,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4、不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1:保障金征收1

    附件2:保障金征收2

    附件3:年审公告2

    附件4:就业年审表

 

                              江阴市残疾人联合会

                              无锡市江阴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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