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全文失效
2024-11-20
2024-11-20
1k8nnrrwmw9fn,2weuzn9sni7e
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油函〔1994〕13号  发布时间:1994-04-27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根据实施新税制的精神和要求,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缴纳印花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1.中油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法规,缴纳印花税。

  2.中油公司记载资金的帐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贴花,对启用的新帐簿,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免贴印花。

  3.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89)国税油政字第31号文和(89)国税油政字第50号文中,对中油公司免征印花税的法规同时废止。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