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国庆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近年来,银行发行的各种理财产品数迅猛增长,仅2013年银行发行的各种理财产品就达到4万多个,合计规模估计在万亿左右。但是,对于企业和个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层面一直没有任何政策的明确。但鉴于这个问题已经非常普遍,无论是在基层的税务稽查中,还是在12366纳税人的咨询中,关于银行理财产品的营业税问题已经是各地税务机关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从目前我看到的各地税务机关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营业税问题的答复口径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简单的征或不征。即要么规定单位和个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征收营业税,或者直接规定就暂不征收营业税。
2、按是否持有至到期来划分。如果单位或个人购买理财产品持有至到期,就属于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未持有至到期,算金融商品买卖,按价差征收营业税。当然个人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可以享受免税。
3、按是否承担风险和收益是否浮动和固定来划分。若不承担投资风险,收取固定利润,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对收取的固定利润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若不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动收益,可暂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若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不固定的浮动收益,视为投资收益,不缴纳营业税。
4、按以谁名义开户投资来划分。金融机构代客理财,凡是以其自身名义开设账户,买卖金融商品的,对金融机构取得的收入,按“金融保险业——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凡是以单位客户名义开设账户,买卖金融商品的,对单位客户取得的收入,按“金融保险业——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
上述这些做法可以是各地对银行理财产品是否应该征收营业税所做的各种探索。从这些探索可以看出,各地税务机关已经认识到,明确如何对购买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征收营业税已经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的。但是,究竟如何认识银行发行的各种理财产品,以及如何在此基础上确定相关的营业税征税政策,各地税务机关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出台的各种规定也差异很大。
对于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是否属于金融商品的问题,部分税务机关就直接规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属于其他金融商品。但是,究竟对于什么是金融商品,实际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本就没有说的清楚。股票是金融商品,股权就不是金融商品。债券是金融商品,而债权就不是金融商品。因此,从这个推理来看,金融商品应该是在公开市场有公开报价和公开交易的。而我国银行发行的大部分理财产品,不是在公开市场交易的,无公开报价,客户只能持有至到期,除非银行提前终结该理财产品。因此,给地税务机关简单的将银行理财产品定义为其他金融商品是缺乏足够的理由的。同时,对“其他金融商品”的解释权应该是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税务机关自行解释将银行理财产品归类为其他金融商品并由此来征收营业税,在执法上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究竟应该如何认识银行理财产品,并在此基础上明确银行理财产品营业税政策呢?个人认为,我们首先要认清银行理财产品的实质,不能仅盯着最终购买端来看银行理财产品的营业税问题,银行理财产品对接这一条很长的交易链条,要彻底解决银行理财产品的营业税问题,既要了解交易实质,更好准确把握我国整个金融改革的大的背景,在这个背景下分析银行理财产品的营业税问题。
为了正确解决银行理财产品的营业税问题,我们首先要对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分类。这个分类方法既不是按简单的固定收益还是浮动收益,或者按以谁名义开户,也不是按是否持有至到期,而是按照保本型和非保本型来进行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
银行发行的各种理财产品,从大类上来分就是两类:第一类是保本型理财产品,第二类是非保本型理财产品。而在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又分为保本且收益浮动型和保本且收益固定型。而保本且收益浮动型的多为结构性理财产品。
保本型理财产品营业税政策:银行发行的各种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会计上是纳入银行的表内核算的。同时,根据银监会的相关规定,银行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的金额是算入银行存贷比的计算基数的。因此,从交易的实质出发,中国银行在2011年已经在财务报表中将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放入负债的“吸收存款”科目下的二级科目—结构性存款。即在我国推行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首先是贷款利率的市场化。但是,对于存款利率还未完全市场化。而各家银行通过发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募集存款可以看作是我国推行存款利率市场化的前奏。因此,从银行的会计核算和我国金融改革的大背景来看,我国可以将银行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和银行正常吸收存款适用一样的营业税政策。即对于单位和个人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作为存款利息收益不征收营业税。对于金融机构购买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作为同业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此时,营业税政策的核心在于对于发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银行,其用募集的资金从事各种投资,就相当于银行用吸收的存款做各种业务一样,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比如,对于保本且收益浮动的结构性理财产品而言,银行可能是通过挂钩沪深300股指期货,此时银行交易股指期货正常按金融商品买卖征收营业税。如果是用于发放贷款,则按取得的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就和银行用其正常吸收的存款做业务一样。
非保本型理财产品营业税政策。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其性质和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有本质差别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本质上是银行代客理财,实际是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即本质上银行发行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在法律地位上和信托产品是一样的,这一点在我国最近准备修改的《商业银行法》中也准备明确。因此,银行发行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其会计上是不在表内核算的,而是和信托一样,按照发行的产品单独建账在表外核算。此时,银行发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取得的发行手续费、托管费、管理费等费用正常并入银行表内,作为金融经纪业务缴纳营业税。但是,此时,对于单位和个人购买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是否要征收营业税呢?这个问题,税务机关就不能单独盯着银行理财产品来看。因为,类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信托、券商和基金子公司发行的产品和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性质是类似的。因为金融市场是充分竞争的,税务机关不能仅规范银行端,而忽略信托、券商和基金公司子公司端,这样会导致很大的税负不公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营业税问题,不是在实际购买端来解决,他实际上涉及到资产证券化中营业税如何征收这个大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实际明确过: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因此,非保本型理财产品背后的大背景是资产证券化。因此,对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营业税问题的研究,不能眼睛只盯着终端购买方,而是按照5号文的规定,盯着源头,即资产证券化的开始端。当然财税[2006]5号发文时间较早,近年来商业银行同业创新的手段和规模都急速增长,5号文已经不能适用当前的创新形势。同时,税务机关要迫切意识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银行的同业创新可能会对营业税税基产生很大的影响。因为,目前我国对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是暂免征税的。而同业创新的一个很大特点就是银行通过交易实现信贷资产出表,一家银行信贷资产出表,可能到另外一家银行就进入了同业资产,收入从应税就变成了免税。因此,对金融机构同业创新营业税问题的研究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了。因此,总在最终购买端纠结是否对单位购买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征收营业税并未触及问题的根本,无助于问题的真正解决。在对信托、券商和基金子公司相关产品政策明确之前,应暂缓对单位购买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营业税征收。税务机关应抓紧开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研究,尽快明确资产证券化和各类同业创新业务的营业税征税环节,最终出台针对银行、券商、信托和基金子公司产品统一的营业税征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