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升级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生产型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155号)等文件的相关管理要求,省局组织对出口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流程管理系统、网上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模块进行了改造,并将于2015年8月31日进行系统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系统升级内容主要涉及:出口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审核使用单证齐全数据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流程管理系统改按新接口接收生产企业的纳税申报;网上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模块改按新接口接收生产企业的纳税申报,对单证办理将实现流程跟踪。
二、系统升级后,生产企业自2015年9月1日起按照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即单证齐全数据)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15栏)。对2015年9月1日前已按原办法申报单证不齐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单证齐全后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时,只计算免抵退税额,不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三、系统升级后,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退税申报数据的具体衔接要求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按照当期所有单证齐全数据的“出口销售额X征退税率差”计算填列。
(二)出口退税申报时《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15栏),按照当期所有单证齐全数据的“出口销售额X征退税率差”计算填列。
(三)生产企业前期单证不齐、单证齐全数据录入有误后期发现的,均应先录入红字进行冲减,再录入蓝字进行调整。
申报系统将仅对申报所属期是201508以前的单证不齐有误数据,自动计算并冲减已在前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四、出口退税审核过程中发现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各地退税部门不得直接对申报数据进行订正或修改,而应由企业下期通过红蓝字进行调整。
江阴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