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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运保佣”冲减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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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作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当期出口销售额应填列在附表一16栏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并反映至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生产企业按照规定将“运保佣”费用冲减当期出口销售,同样应在冲减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冲减销售额应填列在附表一第16栏第5列“未开具发票-销售额” 并反映至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的减项。

例:7月份当月出口货物蓝字发票100万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6栏第3列,红字的运保佣冲减10万填在第16栏第5列。然后,过渡到主表第790万,做到出口销售记账与申报表一致,也能够通过票表比对!

以上事项,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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