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公司取得一笔旅游业务收入,在该项业务支出中有代游客支付给高尔夫球场的打球费,旅游公司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是否可以扣除该项费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上述规定中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营业额可扣除费用不包含代付的高尔夫球费。
因此,旅游公司申报缴纳营业税时,其营业额不得扣除代游客支付的高尔夫球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