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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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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5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执行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执行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5〕38号  发布时间:2015-09-14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自2015510日起取消了农业部“农业种子种源进口免税审批”和国家林业局“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审核”事项。为使进口种子种源免税计划政策在执行中符合国发〔201527号文件精神,现将调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5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59号)执行方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5510日及以后,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按照调整后的表格,在对动植物苗种进(出)口、林木种子苗木(种用)进口、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批的同时,标注确认所进口的品种和数量是否符合财关税〔20159号文件规定的免税品种和数量范围,对可转让和销售的免税品种和数量范围,在“最终用途”栏内标注“可转让和销售”。

 

调整后的表格在公历年度内有效,具体名称及格式详见附件123。进口单位须在20151231日前严格按照免税品种、数量、最终用途向海关申报进口种子种源。

 

二、进口单位取得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签发的上述机打表格并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的,海关可受理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上述进口单位进口的符合免税范围的种子种源,已经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在20151231日前,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口种子种源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4)向海关提出退税申请,海关在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后退还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逾期未提出退税申请的,不予退税。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至20151231日有效。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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