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备案管理事项,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5〕286号),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本公告。
公告明确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办理营业税免税备案手续的有关事项:一是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送所在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及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备案;二是明确纳税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三是纳税人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并应当完整保存相关资料;四是其他有关备案管理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