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法规
全文失效
2024-11-20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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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
人办发〔1999〕104号  发布时间:1999-11-10  
 

  

 

依据《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15〕90号)的通知,本法规自2015112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税务代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在总结1999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基础上,经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2002年前,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四年。

 

 

 

  二、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六年。

 

 

 

  三、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两年。

 

 

 

  四、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四年。

 

 

 

  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掌握资格条件,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各市(州)人事(职改)部门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密切配合,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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